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 李佩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