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10年9月22日22,679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