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丁於民國102年8月30日14時許,前往其胞弟 高森杰 位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0號住處,欲向高森杰索取其等母親之存摺密碼,適逢高森杰外出未遇, 高聰丁 認高森杰避不見面,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用腳踢高森杰所有之住家鐵門,並於高森杰僱請之員工 郭建賢舒米 將高森杰所有之住家鐵捲門降下時,以其肩膀將之頂住,致上開鐵門凹陷、鐵捲門變形,足以生損害於高森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森杰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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