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上訴人 粟明德 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參加人中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上列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鋼公司)、粟明德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新鋼公司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43,0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982,260元;上訴人粟明德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8,999,6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32,800元,均未據上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家賢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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