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李書孝 律師
參加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受告知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