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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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奕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與另案應執行刑3年6月入監接續執行,於113年11月29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44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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