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告 李源錦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乃江 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如原告起訴狀附表2所示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全部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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