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旺交通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唐瑞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百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