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基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喻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月逾期固定新臺幣壹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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