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浚瑀 被告 劉玉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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