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許詩宜 被告 向富豪
許盛為 楊靜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