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8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參拾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②貳佰萬元③肆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
年十月八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③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八五②三點三0五③四點0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②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③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