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8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丁珮羚 即 丁佳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珮羚即丁佳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