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交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世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應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至6行中,有關「康寧路」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康寧街」。
㈡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
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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