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號
抗告人 侯尚余
侯蘐薇 卓承廣 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吳黃瓊英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所為100年度聲字第49號駁回抗告裁定,再為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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