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 黃麒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黃麒瑞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黃素貞及 黃遠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