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士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士翔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4、25日間之某時,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住處附近之田地內,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以火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107年12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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