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4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4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46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