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順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被告 王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