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宏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受刑人黃宏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8.18│100.10.12│100.10.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16號│毒偵字第2197號│毒偵字第219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00年度訴字第869│100年度訴字第869││││8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2.05│101.01.17│101.01.1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00年度訴字第869│100年度訴字第869││││838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1.09│101.02.29│101.02.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91號(編號2│││執字第287號│、3二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6.04│100.08.05│100.12.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43號│偵字第3686號│毒偵字第23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5│100年度基簡字第1│101年度訴字第116││││號│38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28│100.09.28│101.03.30│├───┼────┼────────┼────────┼────────┤││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00年度基簡字第1│101年度訴字第116││││13號│380號│號││判決├────┼────────┼────────┼────────┤││判決│101.02.22│101.03.15│101.04.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9號│執字第1125號│執字第1285號(編│││││號6、7二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9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12.14│100.10.16│100.09.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9號│毒偵字第206號│毒偵字第21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6│101年度訴字第119│100年度訴字第8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3.30│101.04.06│100.11.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6│101年度訴字第119│101年度上訴字第5││││號│號│12號││判決├────┼────────┼────────┼────────┤││判決│101.04.30│101.05.07│101.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85號(編│執字第1377號│執字第1453號(編│││號6、7二罪,經││號9、二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9月)││徒1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9.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7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1.24│││├───┼────┼────────┼────────┼────────┤││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12號││││判決├────┼────────┼────────┼────────┤││判決│101.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3號(編│││││號9、二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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