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銘顯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04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