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買賣貸款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朱隆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上義 間返還買賣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惟原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姚安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