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買賣貸款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朱隆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上義 間返還買賣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惟原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