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巖安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怡君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