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債權人 陳天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峻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9月
30日」?㈣提出支票票號F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劉峻麟是否為系爭支票發票人或僅為發票人富聯工程
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欲以非票款關係對劉峻麟請求,請表明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