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並無訴訟能力,不能
踐行訴訟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未依法列其法定
代理人,於法不合,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裁定通知應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該裁
定業於民國97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未列其法定
代理人,未經合法代理,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之訴,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