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750元
,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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