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陳奕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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