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賢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1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