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4號

聲請人A女

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碩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

年度勞簡字第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