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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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13號聲請人 丁燕輝 相對人拓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辛森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90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2年12月3日632,700元632,7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CH460933002113年9月12日700,000元700,0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003113年9月12日500,000元500,0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004113年9月12日800,000元640,0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005113年9月12日500,000元500,0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006113年9月12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007113年9月12日581,500元581,500元未記載113年9月16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