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和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6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0年12月2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8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3月2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