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48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8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洧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HANEL」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洧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香奈兒衣服1 件,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翁洧宣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100 年度偵字第2055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973 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參。惟該案扣得仿冒「CHANEL」上衣
1 件,經鑑定結果為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 份附卷可憑,扣案物既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陳列並販賣之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