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債權人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陳秉宏 債務人 李凱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捌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