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於107年12月19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4,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