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