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491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世宗 債務人 朱文全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之退稅款,惟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復經職權查得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號15樓之3,又上開第三人亦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