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二、被告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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