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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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漢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492號、108年度偵字第370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漢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漢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 西泮 (硝甲氮平)及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芬納西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甲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及愷他命等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之85度C咖啡店,以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之代價,陸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氣生財」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及編號8其中80包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及 郭世明 於不詳時地寄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其中20包之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9月5日下午5時4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08室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漢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25492號卷第27至31頁、第163至164頁、第257至259頁、本院卷第54至55頁、第62至66頁),核與證人郭世明於偵查中所述大致相符(見偵25492號卷第241至24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採驗報告等(見偵25492號卷第35至49頁、第67至81頁、偵3705號卷第149至237頁)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所示),各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3月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382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28日刑鑑字第1070090251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418號鑑驗書等(見偵3705號卷第257頁、偵25492號卷第219至224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煙草8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被告所持有大麻之淨重251公克,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純質淨重之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查被告本案持有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及附表一編號4至8、10所示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既同時持有種類不同之第二、三級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此部分各僅構成單純一罪。
(三)被告於前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時、地,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和氣生財」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及編號8其中80包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及郭世明於不詳時地寄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其中20包之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係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持有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自其陸續取得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逾量毒品行為,而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且被告係以一持有之行為,觸犯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令,恣意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且數量非微,如流通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其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持有毒品之動機、目的係為供己施用,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3、9備註(鑑定結果)欄所載,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9所示之物,雖均同時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惟其等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亦均屬前揭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各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備註(鑑定結果)欄所載,而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之犯罪行為,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屬違禁物,不論是否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0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並非違禁物,或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而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物,亦非違禁物,且係證人郭世明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復查無與本案有關,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證名稱│數量│備註(鑑定結果)│├──┼─────────────┼───┼─────────────────┤│1│煙草│8包│㈠現場編號0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㈡均含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51.08公克│││││,驗餘淨重251.00公克,空包裝總重│││││39.73公克│├──┼─────────────┼───┼─────────────────┤│2│鴛鴦錠(灰色橢圓形藥錠)│8包│㈠現場編號02,鑑定書編號A,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㈡總淨重434.36公克,取0.54公克鑑定│││││用罄,總餘433.82公克│││││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㈣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等成分│├──┼─────────────┼───┼─────────────────┤│3│梅錠(金色外包裝)│201包│㈠現場編號03,鑑定書編號B1至B20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㈡驗前總毛重241.36公克(包裝總重約│││││34.1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07.19│││││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㈣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分│├──┼─────────────┼───┼─────────────────┤│4│一粒眠(淡橘色圓形藥錠)│1158顆│㈠現場編號04,鑑定書編號C,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㈡總淨重231.60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31.20公克│││││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等成分│├──┼─────────────┼───┼─────────────────┤│5│卡西酮類(白色物質)│1包│㈠現場編號05,經鑑定單位編號D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前段│││││㈡驗前毛重83.97公克(包裝重1.17公│││││克),驗前淨重82.8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82.45公克│││││㈢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甲苯基甲胺戊酮」(Methylpe│││││ntedrone、MPD)及「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等成分│││││㈣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約18%,驗前純質淨重約│││││14.90公克;「甲苯基甲胺戊酮」純│││││度約50%,驗前純質淨重約41.40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12.42公克│├──┼─────────────┼───┼─────────────────┤│6│卡西酮類(白色潮濕物質)│1包│㈠現場編號05,經鑑定單位編號D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中段│││││㈡驗前毛重37.56公克(包裝重0.89公│││││克),驗前淨重36.67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36.46公克│││││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35.20公克│├──┼─────────────┼───┼─────────────────┤│7│卡西酮類(白色物質)│1包│㈠現場編號05,經鑑定單位編號D13,│││││其起訴書附表編號5後段│││││㈡驗前毛重41.32公克(包裝重0.89公│││││克),驗前淨重40.43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40.28公克│││││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39.21公克│├──┼─────────────┼───┼─────────────────┤│8│咖啡包(白/黑色外包裝)│80包│㈠現場編號06,鑑定單位編號E1至E100││││20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㈡驗前總毛重715.99公克(包裝總重約│││││106.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9.99│││││公克│││││㈢抽取E9鑑定(內含褐色粉末,淨重│││││5.56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4.94公克)│││││⑴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pentylone│││││),純度約1%、甲苯基甲胺戊酮」│││││(Methylpentedrone、MPD),純│││││度約2%│││││⑵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及「芬納│││││西泮」(Phenazepam)等成分│││││㈣推估編號E1至E100均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9公克;「甲苯基甲胺戊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19公克│├──┼─────────────┼───┼─────────────────┤│9│藍色定劑含碎錠│1包│㈠現場編號0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㈡驗餘淨重21.4327公克│││││㈢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㈣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10│橙色粉末│1包│㈠現場編號0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㈡驗餘淨重4.4883公克。│││││㈢檢出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研磨機│2臺│吳漢威所有│├──┼───────┼─────┼───────────┤│2│電子磅秤│3臺│吳漢威所有│├──┼───────┼─────┼───────────┤│3│壓錠器│1臺│吳漢威所有│├──┼───────┼─────┼───────────┤│4│分裝鏟│8支│吳漢威所有│├──┼───────┼─────┼───────────┤│5│工具鉗│1支│吳漢威所有│├──┼───────┼─────┼───────────┤│6│分裝盤│10個│吳漢威所有│├──┼───────┼─────┼───────────┤│7│大麻分裝袋│3個│吳漢威所有│├──┼───────┼─────┼───────────┤│8│白色花紋手提袋│1包│吳漢威所有│├──┼───────┼─────┼───────────┤│9│牛皮紙手提袋│2包│吳漢威所有│├──┼───────┼─────┼───────────┤│10│咖啡包包裝袋│2包│吳漢威所有│││(貓眼)│││├──┼───────┼─────┼───────────┤│11│咖啡包包裝袋│9包│吳漢威所有│││(WHITE)│││├──┼───────┼─────┼───────────┤│12│咖啡包包裝袋│10包│吳漢威所有│││(牛皮無圖案)│││├──┼───────┼─────┼───────────┤│13│夾鏈袋│7包│吳漢威所有│├──┼───────┼─────┼───────────┤│14│玻璃分裝瓶│22個│吳漢威所有│├──┼───────┼─────┼───────────┤│15│塑膠分裝瓶│49個│吳漢威所有│├──┼───────┼─────┼───────────┤│16│ 麥斯威爾 3合1咖│1包│吳漢威所有│││啡│││├──┼───────┼─────┼───────────┤│17│SWISSMISS咖啡│4個│吳漢威所有│││罐│││├──┼───────┼─────┼───────────┤│18│卡西酮類(均為│10包│吳漢威所有,現場編號05│││白色物質)││,經鑑定單位編號D1至D9│││││、D11,經鑑定均無毒品│││││成分│├──┼───────┼─────┼───────────┤│19│手機│4支│吳漢威所有│├──┼───────┼─────┼───────────┤│20│現金新臺幣│76,500元│吳漢威所有│├──┼───────┼─────┼───────────┤│21│封口機│5臺│郭世明所有│├──┼───────┼─────┼───────────┤│22│咖啡包包裝袋│1包│郭世明所有│││(米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