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木盛選任辯護人陳以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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