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1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陳雪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依原告所提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第8條約定:「若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責任,經貴公司提起訴訟時,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