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3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名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張名彤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不足以避免被告反覆實施恐嚇罪行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裁定羈押,嗣經訊問聲請人後,認原羈押原因俱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
4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聲請人所涉本件傷害(1罪)、恐嚇(共4罪)、毀損(1罪)等犯行,業經本院於
104年10月2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74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及有期徒刑3月、4月、5月、5月、3月,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已於104年11月30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377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目前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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