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聲請人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LillyandCompany)法定代理人StevenP.Caltrider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焦子奇 律師相對人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相對人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