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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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原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紐伯邑免稅區公司代表人 穆罕默德薩利姆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代表人 阿布多卡菲麥斯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前於民國102年1月14日以「fulah」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化粧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年6月2日經訴字第104063084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敘利亞商艾爾麥斯穆歐尤尼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17至118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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