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原告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子成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許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3月9日以「無銲點之多座式開關插座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3228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許宏豪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年1月2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1至5,計5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以104年3月26日(104)智專三㈡0419
3字第104203932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年1月2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年8月25日經訴字第104063128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許宏豪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許宏豪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許宏豪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9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