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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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6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686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送達;抗告人雖曾就本件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96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