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7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6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673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10月5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柏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