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3號債權人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藝國樂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大藝國樂社之法定代理人名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對帳單上為 賴枋義 )。
㈢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客戶簽收單等)。
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