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83號上訴人甲○○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複代理人 郭世昌 律師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東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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