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姿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
二、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姿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
二、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