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宏仁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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